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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 自行维修费用获支持
2010-05-11 17:48:04 来源:
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 自行维修费用获支持
投保人为车辆投保“三责险”后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认可保险公司作出的第三者定损金额,自行维修后的费用得到法院支持。
张先生与东城财产保险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张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金杯”客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保险期间,张先生投保的车辆与朱先生所有的“奔驰”轿车在机场路口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奔驰”轿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保险事故发生后,张先生随即向保险支公司告知,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确定第三者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500元。朱先生不认可该定损结论,自行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共支付修理费3.3万余元。此后,朱先生将张先生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上述修理费。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履行了该判决。张先生遂向东城财产保险支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3.3万余元,遭到拒绝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赔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给朱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由顺义法院予以认定,东城财产保险支公司对此数额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损失数额。因此,判决东城财产保险支公司给付张先生保险金3.3万余元。
东城财产保险支公司不服,以其未参加顺义法院诉讼,承担该案判决后果有失公平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作者:胡君 车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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