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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2009年北京市部分保险缴纳比例的通知

2009-03-25 19:50:43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下调2009年北京市部分保险缴纳比例的通知

              关于2009年下调北京市失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2%。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具体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附后)。

  三、用人单位按2%的缴费费率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2%调整为1%,其中0.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四、以上缴费费率的调整均自200911日起执行。

  五、2009年缴费年度(200941日至2010331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200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自200941日起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周期调整,具体缴费办法和调整时间另行规定。

  附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一、一类行业

  1.现行费率为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2.现行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3%;有费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0.8)的,费率下调为0.4%

  3.现行费率为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二、二类行业

  1.现行费率为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5%

  2.现行费率为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8%

  3.现行费率为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0%

  4.现行费率为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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