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事律师网

lawyermzw.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参考案例 > 正文

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的条件

2009-03-19 10:13:51 来源:麻增伟


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的条件

案情介绍:

    刘某,2005年10月,到北京××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刘某在职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刘某违反约定,应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并未约定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7月11日刘某因怀孕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2007年7月17日,北京××有限公司发现,刘某到与该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广东××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公司对刘某的行为进行公证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

    在北京市东城仲裁委裁决刘某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刘某不服,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法院判决刘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刘某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办理本案过程中的经验和建议:本案发生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当时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竞业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并没有明确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该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仲裁委和一审就以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为由,支持了公司的主张,但二审法院,已公司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竞业限制协议未生效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请求。本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公司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并未向劳动者支付维持生活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办案律师:麻增伟律师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