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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撞死人 诉保险公司垫付被驳
2009-07-01 10:40:44 来源:
案例:司机柳某醉酒驾车将一人撞死,事故发生后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进行了赔付,随后柳某以交强险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并诉至法院。最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司机柳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5日,柳某在保险公司为其“松花江”牌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柳某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柳某驾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大兴区某路段时,将一行人及其停放的人力三轮车撞出,又与东侧路树相撞后侧翻,造成柳某受伤,该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确定柳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7年10月22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柳某与受害人父母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柳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75000元。柳某在赔付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金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该险种的理赔对象应为受害人,而非投保人也即致害人柳某,即柳某并非交强险赔付对象,柳某和保险之间仅存在垫付与追偿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险合同的条款中明确约定了“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对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之外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垫付,故柳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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